2013花烟标准

2013-11-28     来源: 肖琦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三长花烟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敬之。

 

花 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五指毛桃、到手香、积雪草、玉米叶、母菊、平阴玫瑰花等为原料,经陈化发酵、粉碎、压制、切丝后通过卷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花烟,用于品吸的烟草替代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606.3 卷烟 第3部分:包装、卷制技术要求及贮运 GB/T 5606.1 卷烟 第1部分:抽样 GB/T 16447 烟草及烟草制品 调节和测试的大气环境 GB/T 22838.8 卷烟和滤棒物理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 含水率 GB/T 22838.11 卷烟和滤棒物理性能的测定 第11部分:卷烟熄火 GB/T 22838.17 卷烟和滤棒物理性能的测定 第17部分:卷烟 端部掉落烟丝的测定 振动法 GB/T 23355 卷烟 总粒相物中烟碱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YC/T 250 烟草及烟草制品 汞、砷、铅含量的测定 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 YC/T 287 卷烟 主流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化学发光法 YC/T 380 烟草及烟草制品 铬、镉、铅的测定电感耦和等离子体质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第1部 《广东省中药材标准》第一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花烟 flower cigar 以花卉植物为原料,经陈化发酵、粉碎、压制、切丝后通过卷接包装等工艺制成不含尼古丁的非烟草制品,但具有烟草制品的类似口感、形状、特点,供消费者品吸。

3.2 熄火 Flameout 卷烟点燃后,停止阴燃的现象。

3.3 端部落丝 Endmost shred drops 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数量的试样在翻转过程中从试样端部掉落的烟丝量以毫克/支表示。

 

4. 产品分类

本产品分为雪茄香型非滤嘴花烟、雪茄香型滤嘴花烟、混合卷烟香型花烟。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五指毛桃应符合《广东省中药材质量标准》第一册要求。

5.1.2 荷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第1部要求。

5.1.3 积雪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第1部要求。

5.1.4 玉米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第1部要求。

5.1.5 玫瑰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版第1部要求。

 

5.2外观质量要求

5.2.1盒装质量外观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盒装质量外观的要求 序号 要 求 1 盒内不应错支、缺支 2 盒内不应有虫或虫蛀烟支 3 小盒及其透明纸包装应完整,不应破损或露出烟支。 4 盒内烟支不应倒装,盒内不应有与卷烟材料无关的杂物。 5 小盒表面应洁净无皱折,不应有长度大于3.0 mm的污渍 6 小盒拉带应完整良好,不应拉不开、拉断或拉开后透明纸散开。 7 盒装外包透明纸应粘贴牢固,表面应洁净无折皱。 8 盒装不应有长度大于3. 0mm的叠角损伤。 9 盒内不应多支,不应有滤嘴脱落或卷烟长度小于设计值5 mm或破损大于5 mm的断残烟支。

5.2.2 卷制质量外观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卷制质量外观的要求 序号 要 求 1 不应漏气,即花烟不应因滤嘴与烟支相接处部分无胶或胶粘不牢而产生漏气。 2 不应爆口,即花烟经900扭转,烟支搭口处爆开长度不应大于烟支长度的四分之一。 3 端头不应空松。 4 应完整无破损,表面不应有长度大于1.0 mm的刺破或孔洞。 5 表面应无皱纹,不应有环绕卷烟一周的皱纹或多于两条的三分之一周以上的皱纹或多干五点的皱纹。 6 两端切口应平齐,滤嘴缩头不应大于0.5 mm,烟支端面触头不应大于其三分之一圆周,且触点深度不应大于2.0 mm 7 接装纸粘贴不齐不应大于0.5 mm 8 滤嘴不应有泡皱或挤压变形。 9 表面不应有长度大于2. 0 mm的夹末。

5.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香味 能令品吸者感受花草本身固有的香味 香气 香气充盈、饱满、和谐,同时令非吸烟者感觉舒适 杂气 没有青草、木质、松脂的生杂气味,没有枯焦、呛人的刺激气味 异味 不具有花草以外的怪异、霉变等令品吸者难受的味道 余味 烟气从口腔、鼻腔呼出后,有舒适、满足感 纯净度 品吸花烟后,感觉口腔各部位洁净,没有残留 刺激性 对品吸者的口腔、鼻腔、咽喉的冲刺没有不适的感受 5.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长度/mm) 设计标准值±0.5 质量/g) 设计标准值±0.080 圆周/mm) 设计标准值±0.20 含水率/% 10.5013.50 熄火 产品不应熄火,即产品点燃后,烟支连续阴燃的长度不应小于40mm。 端部落丝量/mg/支) ≤ 8.0 盒标焦油量/mg/支) ≤ 10 盒标一氧化氮/(μmol /支) ≤ 54 烟气烟碱量/mg/支) ≤ 0 /ng/支) ≥ 8.6 5.4 卫生指标要求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卫生指标要求 项目 要求 铅(以Pb计)/mg/kg) ≤ 5 镉(以Cd计)/mg/kg) ≤ 0.2 砷(以As计)/mg/kg) ≤ 0.15

 

6.试验方法

6.1盒装质量外观要求 按GB/T 22838.1 进行检测。

6.2卷制质量外观要求 从实验室样品中制备试样。除含水率、外观、熄火外,测试前试样应在GB/T 16447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调节和测试。

6.2.1 目测滤嘴与烟支相接处部分有无胶或胶粘不牢而产生漏气。

6.2.2 目测卷烟有无爆口,即卷烟经900扭转后,用钢尺测量烟支搭口处爆开长度。

6.2.3 目测卷烟端头有无空松。

6.2.4 目测有无破损,用钢尺测量表面的刺破或孔洞。

6.2.5 目测表面有无皱纹,用钢尺测量皱纹。

6.2.6 目测两端切口应平齐,用游标卡尺测量滤嘴缩头,用钢尺测量触点深度。

6.2.7 目测接装纸粘贴有无不齐并用用钢尺测量。

6.2.8 目测滤嘴有无泡皱或挤压变形。

6.2.9 目测表面页长度大于2.0 mm的夹末。

6.3感官指标

6.3.1 评吸前应按GB/T 16447规定调节样品水分。

6.3.2 参加评吸人数每次不少于三人,对香味、香气、杂气、异味、余味、纯净度、刺激性七个项目进行评吸,并记录评吸结果。

6.4理化指标

6.4.1长度 按GB/T 22838.2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2 质量 按GB/T 22838.4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3含水率 按GB/T 22838.8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4端部落丝量 按GB/T 22838.17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5 焦油量 按GB/T 19609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6一氧化氮 按GB/T 22838.1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7烟气烟碱量 按GB/T 23355 规定的方法检测。

6.4.8 硒 按YC/T 380 规定的方法检测。

6.5 卫生指标

6.5.1 铅、砷 按YC/T 250 规定的方法检测。

6.5.2 镉 按YC/T 380 规定的方法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以在规定时间内生产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价类、同一商品条码的花烟为检查批。 以一条(10盒、200支或120)为一个样品单位,当一条花烟不是10(200)包装时,应调整样品单位以达到抽样要求的花烟数量(按照万分之3的比例)。型式检验时,实验室样品由五个样品单位组成;出厂检验、单项或部分项目检验时,实验室样品应满足第5章试样制备所需数量的要求,并由不低于三个样品单位组成。

7.2 检验分类

7.2.1工序检验 在生产过程中有检验人员依据表1、表2、表3规定的内容随时抽检。

7.2.2出厂检验

7.2.2.1 每批产品须经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2 每批产品出厂时应对表4中的长度、质量、圆周、含水率、断部落丝量进行检验。 7.2.3 型式检验

7.2.3.1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第5章中其表4中的盒标焦油量、盒标一氧化氮、烟气烟碱量、硒以及表5中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检验。

7.2.3.2 正常情况为每18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b) 原、辅料发生变化时; c) 本次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发生较大差异时; d) 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

7.3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仍有一项不符合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

7.4仲裁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相关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随行文件

8.1 标志、标签、包装

8.1.1 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包装标识所使用的中文文字应符合规范汉字的要求,在使用汉字的同时可使用外文。

8.1.2 花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的名称。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合作生产的花烟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具有该花烟产品商标所有权企业,亦可同时标注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8.1.3 商品条码应符合GB 12904的要求,能够准确识读。

8.1.4 本产品最小包装上应在醒目位置注明本品“不含尼古丁非烟草制品”字样。

8.1.5各类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8.2 条、盒 条 、盒上应注明以下内容,包装膜条包上注明的内容由生产企业自定。

8.2.1 商标及注册标记。

8.2.2 符合8.1.2规定的企业名称。

8.2.3 花烟数量()、商品条码。

8.2.4 焦油量,表示为X X mgX mg;烟气烟碱量,一氧化氮量表示为XX mgX mg、硒表示为X ng/;标注应与背景色对比明显,其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 5 mm

8.3运输

8.3.1 花烟不允许与有异味、易腐烂、剧毒、潮湿的货物放在一起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