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烟质量缺陷判定标准
三长花烟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花烟质量缺陷判定标准
2010-08-25发布 2010-09-01实施
三长花烟有限公司发布
本标准是三长花烟有限公司监视和测量方法标准系列之一。
本标准由三长花烟有限公司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三长花烟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部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治玉
本标准审核人:刘汉斌
本标准批准人:周敬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品牌花烟成品、半成品包装标识、包装与卷制质量检验的质量缺陷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品牌花烟成品、半成品的质量检验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版本(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版本(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904 商品条码
GB5606.2 卷烟 第2部分:包装标识
GB5606.3 卷烟 第3部分:包装、卷制技术要求及贮运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包装标识
包装体上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标识的统称。包装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3.2 盒
花烟的最小包装单位。其中可装入若干支(通常为12支)花烟,分为软盒、硬盒及其他三种。
3.3 条
花烟盒的最小包装单位。其中可装入若干盒(通常为10盒)花烟,硬包装称为条盒、软包装称为条包。
3.4 箱
花烟条的最小包装单位。其中可装入若干条(通常为50条)花烟。
3.5 花烟长度
(滤嘴长+烟支长)mm
3.6 吸阻
花烟抽吸时的阻力。在一定大气环境下,以一定流量的气流通过花烟时,花烟两端的静压力差表示。
3.7 端部落丝量
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数量的试样在翻转过程中从试样端部掉落的烟丝量,以毫克表示。
3.8 总通风率
滤嘴通风率与纸通风率之和(仅指采用滤嘴通风技术的花烟)。
3.9 硬度
在一定大气环境下,烟支在径向上抗变形的能力。以一定面积的测头,一定的压力,施加于烟支一定时间后,该处直径方向上长度与原直径之比的百分数表示。
3.10 含末率
烟丝中一定大小的烟末所占烟丝质量的百分比。
3.11 空头
花烟端头因烟丝未填充而形成的一定面积和深度的空陷,空陷深度>1.0 mm同时空陷截面比>2/3则判定为空头。
3.12 爆口
烟支搭口自然炸开或经90°扭转,烟支搭口处爆开长度大于烟支长度的四分之一。
3.13 熄火
花烟点燃后,停止阴燃的现象。
3.14 缩头
烟支点燃端或滤嘴端下陷深度超过0.5mm。
3.15 触头
烟支表面、端头凹陷部分的展开长度大于8.0mm且触点深度大于2.0mm。
3.16 皱纹
花烟表面已形成环绕烟支一周或多于二条三分之一周以上的皱纹或多于五点的皱纹。
3.17 断残支
花烟长度小于设计值3mm或花烟表面断裂或破损长度大于3.0mm或破损多于两处的烟支。
3.18 泡皱
花烟接嘴端水松纸泡起或接装纸与滤嘴粘贴之间有间隙。
3.19 漏气
花烟因滤嘴与烟支相接处无胶或胶粘不牢而产生漏气。即从滤嘴和烟支接装部位的缝隙处或泡起处用手掰开后,目测接装处花烟切口纸张是否完整,若纸张切口完整为漏气。
3.20 掉头
烟支和滤嘴完全脱离或漏气长度超过烟支圆周的三分之二。
3.21 A类杂物
燃烧加热后会发出浓烈异味或产生有害物质的物体以及物体本身会对花烟内在质量与人体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物质。如橡胶、塑料、铁丝等杂物。
3.22 B类杂物
除A类杂物以外的与花烟材料无关的其它杂物。
3.23 次烟支
烟支严重不符合技术要求且消费者不能接受的缺陷烟支。
3.24 错牙
小盒商标纸端粘贴不齐或拉带接头两内端露白间大于1.0mm。
3.25 图案单边
小盒商标图案偏离中心,左右相差大于3.0mm。
3.26 栽头
硬盒翻盖侧面或正面栽下的深度(最大值)大于0.5mm。
3.27 飞包(条透)
透明严重松垮或散开或破损不密封而未完全遮住花烟包装,小盒称为飞包,条盒称为飞条透。
3.28 次包装
条盒、小盒严重不符合包装技术要求且消费者不能接受的缺陷包装,条盒均称为次条,小盒称为次包。
4 包装标识要求
4.1 包装标识通用条件
4.1.1 花烟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包装标识所使用的中文文字应符合规范汉字的要求,在使用汉字的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
4.1.2 花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市)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的名称。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合作生产的花烟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具有该花烟产品商标所有权企业,亦可同时标注产品生产企业的名称。
4.1.3 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标志的产品,可以在有效期内标注质量标志。
4.1.4 在花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等花烟成份功效的说明,以及“淡味”、“柔和”等花烟品质说明。
4.1.5 商品条码应符合GB12904要求,能够准确识读。
4.1.6 各类标识应当清晰、完整、牢固,易于识别。
4.2 箱
4.2.1 花烟数量,以支计。
4.2.2 箱体规格,标识为(长×宽×高)mm或长mm×宽mm×高mm。
4.2.3 花烟规格,标识为花烟长度(滤嘴长+烟支长)mm×圆周mm。
4.2.4 花烟牌号符合4.1.2规定的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生产日期、价类、商品条码;
4.2.5 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储运安全标志。
4.2.6 执行标准的编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4.2.7 包装膜包装应附有符合以上要求的说明。
4.3 条、盒
4.3.1 商标及注册标记。
4.3.2 符合规定4.1.2的企业名称。
4.3.3 花烟数量(支)、商品条码。
4.3.4 包装膜条包上注明的内容按公司要求标注。
5 质量要求
5.1 质量缺陷分类
质量缺陷分为A、B、C类,其中A类为严重质量缺陷,B类项为较严重质量缺陷,C类为一般质量缺陷。
5.2 包装标识:
序号 |
质 量 要 求 |
缺陷分类 |
监督检验扣分 |
1 |
花烟商标应符合4.1.1的要求。 |
A
|
30
|
2 |
花烟包装体应符合4.1.2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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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品条码应符合4.1.5的要求。 |
||
4 |
应符合其他标识要求之一。 |
B |
5 |
5.3 箱装
序号 |
质 量 要 求 |
缺陷分类 |
监督检验扣分 |
1 |
各类箱装辅料应使用正确,箱内烟条应排列整齐,不应少装、错装、混装。 |
A |
10 |
2 |
烟箱表面各种印刷标记应清晰、完整,不应错印、漏印。 |
||
3 |
箱装表面不应无码(含外帖标识)或错码。 |
||
4 |
箱装不应严重挤压变形而损坏箱内烟条。 |
||
5 |
箱体包装应完整、牢固,不应破损或露出条盒、不应有大面积的脏污或水渍印。 |
B |
5 |
6 |
烟箱工号应清晰完整、正确,不应少用、错用、多用或残缺、位置不正确 |
||
7 |
箱体内壁与条盒或条包不应粘连而破损。 |
||
8 |
封箱带使用应正确,不应错用。 |
||
9 |
烟箱表面各种印刷标记不应模糊或颜色明显深浅不一。 |
||
10 |
烟箱条码应能准确辩识。 |
C |
1 |
11 |
封箱带封口居中,搭口应完整、牢固,不应翘开。 |
5.4 条装
序号 |
质 量 要 求 |
缺陷分类 |
监督检验扣分 |
1 |
条装不应少装 |
A |
10 |
2 |
条装不应错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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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类包装辅料使用正确,不应错用、少用辅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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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条装表面各种印刷标记(含防伪标识)应清晰、完整,不应错印、漏印。条盒工号应清晰完整正确,不应未用、少用、错用、多用。 |
||
5 |
条装不应有严重不符合包装技术要求且消费者不能接受的次包装(如条透散开、条盒两档耳子反折叠、条盒无胶开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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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条装外形应方正,条盒及其透明纸包装应完整,不应破损或露出小盒。 |
||
7 |
条盒内壁与小盒不应粘连而破损。 |
B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