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条码使用的通知

2010-11-03   来源:国家烟草信息网

 

为提高全行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国家局正在建设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为配合该系统的运行,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可靠,国家局组织了对卷烟条码的清理和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工作。截止630,进入国家局卷烟条码库的卷烟条码共计7888个,其中经国家局授权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批准的卷烟条码7140个,因资料不完备或已停产但可能仍在市场流通的产品748个。行业组织机构代码的编制工作业已结束。
  

为确保卷烟条码的正确使用,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卷烟条码是卷烟流通领域有关信息采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并已替代卷烟产品代码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各省级局、省级工业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卷烟条码的规范使用,切实加强对卷烟条码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以确保卷烟条码规范使用。

二、自2003101,各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都必须有条形码标识(包括小盒、条盒),且必须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卷烟销售网络交易和流通。

三、各卷烟生产企业生产的卷烟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2003)的有关规定并经国家局确认的卷烟条码。凡不符合GB12904-2003的有关规定或国家局有关要求的小盒、条盒条码,务必在930调整完毕。

四、对卷烟条码的管理暂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产品条码管理的通知》(国烟科[2001]9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已经使用的卷烟条码(包括已经停产的卷烟所用的卷烟条码)都将作为历史资料保留,任何企业不得重新使用,以确保卷烟条码的唯一性。

五、国家局将通过对卷烟产品的抽检或对卷烟条码使用、印制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卷烟生产企业进行通报。

国家烟草专卖局
00三年八月十一日

 

  在线客服